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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2:27:09 | 查看: 89| 回复: 0
  家校共育意见建议员工建议反馈怎么写》《桂林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开展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含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类培训机构。
  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所包含专业参照国家标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GB/T 36723-2018)。从事标准中不含的专业培训的机构不实行准入制度,暂不适用《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培训机构的准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无对应的职能部门或者对准入受理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定受理机构并对外公布。
  培训机构持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为非经营性质,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为经营性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书,并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且接受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机构应当在机构住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设本机构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接受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对于已收取的各类预收费款项,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连锁性机构或存在分支机构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存入其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将预收费资金划转或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2.培训机构应当采用银行托管方式或风险保证金方式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意见建议表范本。培训机构采用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预收学费将存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可采用“一课一销”或者“同销同拨”的方式进行,逐步将监管账户的预收费资金拨付至一般结算户。培训机构采用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须预先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到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账户),作为本机构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培训机构在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学费将存入到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一般结算户)。风险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总金额最低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度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或60课时)费用的平均值。
  (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2.教师管理、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学、教研人员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对初聘人员开展岗位培训。
  3.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申办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安全应急防范制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场所应当安装24小时网络监控设备,相关监控录像记录应保留1个月以上。
  (六)具有符合指引规定,并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器材。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
  (七)具有符合指引规定,并与培训类别、层级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用教师应有教师资格证或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的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八)具有符合指引规定,并与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内容。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登记,并经属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与使用。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三)开办资金有效证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开办培训机构资金证明(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场地租赁合同押金证明等)、法人银行存款、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风险保证金或收费专用账户等。
  (五)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声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明;填报《桂林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六)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培训场地是自有场所的,提供场地产权证明;培训场所是租赁经营的,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房合同(协议)
  (七)培训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培训场所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改变场所结构和用途的,提供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等。办学场所如无合法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报告。
  (八)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及实景图。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原则上不低于3.5米,同时提供此类场所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实景图照片。
  (九)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提交教材、培训计划并填报《桂林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十)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申请人办理线上培训的,不需要提交(六)、(七)、(八)项资料。
  (一)受理。申请人向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核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填写《桂林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作出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当地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网站,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同意批准设立的,颁发《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不予以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到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申请人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申请人在签订银行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
  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备案后,将《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至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一)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或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需要注销,应及时向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变更或注销事项张贴在培训机构明显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培训机构凭《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函告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在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6.未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监管,未按规定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或未按平台管理规定执行,拒不落实整改的;
  7.因培训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拒不执行、不配合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培训机构每满二年须复核年检一次,在《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之前已依法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原审核通过机关(教育部门等)负责通知其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前办理《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并在完成预收费资金监管流程后,注册进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完成基本信息、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办学场地等信息填报。在此之前,不得招收新的培训对象。原有培训课程未结束的,可继续开展培训,但应当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将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或缴纳足额风险保证金。
  在2024年7月31日之后仍未取得《广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应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培训机构试行复核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复核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连续2次列为黑名单或拒不接受复核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日常监管、变更登记、年检复核等工作,积极协调组织属地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职责开展联合检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
  《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由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样表规范自行制作,各审核部门加盖公章。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标准细则及审核办理流程。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桂林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审批流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申请人先到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再向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机构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登记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桂林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培训制度,安全应急防范制度等。
  (五)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声明(附件2)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明;填报《桂林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履历表(附件3)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六)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培训场地是自有场所的,提供场地产权证明;培训场所是租赁经营的,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房合同(协议)
  (七)培训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培训场所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改变场所结构和用途的,提供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等。培训场所没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报告意见建议。
  (八)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及实景图。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舞蹈类、戏剧类培训还需提供场所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实景图照片;
  (九)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提交教材、培训计划并填报《桂林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4)
  (十)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申请人办理线上培训的,不需要提交(六)、(七)、(八)项资料
  (一)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
  (二)实地核验。材料审核通过后,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填写《桂林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附件6),作出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当地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网站,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同意批准设立的,颁发《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附件7);不予以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到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申请人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申请人在签订银行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8)。
  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备案后,将《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至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一)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或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需要注销的,及时向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培训机构明显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附件9)
  (二)培训机构存在符合《桂林市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撤销情形的,由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培训机构每满二年须复核年检一次,在《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审核办理流程。
  承诺:我单位依法申请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担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是□否)《桂林市落实〈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对设立地点要求。
  (□是□否)音乐类培训教室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是□否)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原则上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是□否)美术类培训教室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培训对象、场所面积、教学面积、经营范围、机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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