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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02:21:23 | 查看: 77|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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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长期以来,由于对议案和建议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各地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一比较,以便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笔者认为,辨析代表议案和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反映的内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凡属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处理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等,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是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解释案,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是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和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无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而代表建议的内容则相对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指向机关。代表议案的指向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
  三、办理机关。代表议案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意见。而代表建议的办理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各各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二是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意见或建议怎么写,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合理化建议100条。实践中,有的地方把议案交由政府办理,其根源还是因为混淆了议案和建议,大会确定的一些所谓议案实际上是代表对政府的建议,属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所以也就只能按代表建议的程序处理。
  四、提出的人数。代表提出议案需要符合法定人数,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而建议则没有人数的限制,代表可联名提出建议,也可以单独提出。
  五、提出的时间。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而代表提出建议没有时间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七、撤回的要求。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须经主席团的同意。而代表建议可随时要求撤回。(作者单位: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从狭义上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在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代表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其主要特征是,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反映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简报中和有关报告中。
  (2)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指的就是这类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主要特征是,代表在代表大会专门印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书写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代表小组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进行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的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建议英文怎么写。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以上规定说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在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时提出;既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印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书写,也可以反映在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时提出的报告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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