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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07:27:10 | 查看: 72| 回复: 0
  两会报道规范用语:“提案”与“议案”和“建议” ,学习课堂 如何区分和用好建议和监察建议?,“×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十五”“十一五”均应加引号。
  “提案”与“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审议”与“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审议”与“一起审议”。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所在代表团的会议时,使用“审议”;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代表团会议时,在使用“一起审议”的同时还应有“听取代表意见”的内容。
  “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报道中涉及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提时,最好把“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写全。
  在同一届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写为“届别”。“届”是从时间上说的,指的是九届、十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等。
  “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组成人员”与“委员”。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职务停止问题,要使用“终止”或“撤销”的标准表述。在人大,按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某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某人的代表资格终止。在政协,则由政协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撤销某人的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人大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力应该由集体行使。代表从事个案监督的行为,于法无据。而代表拥有的权力属于公权范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应该“不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如: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
  各地的审计部门,省级多称“审计厅”,其首长称“厅长”;有的地方称“审计局”,其首长则为“局长”。
  (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3)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国务院机构中有3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
  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则不用加“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
  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监管机构的名称。国务院机构中有一些单位名称中明示有监管职能,但表述不尽相同。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是“监督管理”。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的是“监管”。在使用这些单位的全称时应注意区别。
  “权力”与“权利”。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
  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新闻稿中对人物一般使用“职务+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职务”的表述。两会报道中,应尽量使用“代表”“委员”身份,即“××代表”“××委员”。
  关于称谓。 “普通代表”“普通委员”的称谓有违代表、委员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称谓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报道中不要炒作“议案(提案)大王”“一号议案(提案)”等,要重点报道议案(提案)的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分布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两会报道中,如统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会聚到北京开会,不要称“进京”。“代表委员进京前”不如说“代表委员到会前”。
  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的具有纪法刚性约束的建议文书。《中国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突出问题导向、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厘清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概念,准确把握各自适用情形,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对做实做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责,强化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厘清概念,准确把握适用情形。建议主要是指党的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中国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其中,“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之一便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建议书的实施主体是党的机关,监察建议书的实施主体则是国家监察机关。
  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1994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适用情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由此可见,建议书通常是纪检机关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更多针对的是违纪党员;监察建议书则更多针对单位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或者完善。实践操作中可根据发现问题的具体性质,单独或合并使用这两种建议。
  严格制作审批,确保运用规范有序。《中国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由此可见,建议和监察建议虽名为“建议”,却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实践操作中,为保证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权威性、严肃性,制发文书时必须严格审批,规范运转。
  一是规范制发主体。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制发主体一般为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按照“谁办理谁提出”的原则,具体承办部门可以是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是规范文书格式。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内容格式应当统一,主要包括主送单位的全称、问题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纪违法现象、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党纪国法依据、整改意见、要求事项等内容。
  三是规范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在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或专项检查、监督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下发建议或监察建议的处置意见,经主管领导和审理部门审核后,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形成建议文书。
  四是规范运转办理程序。从印发、送达、管理、督办等环节入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整合各部门力量,确保办理规范有序。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文书应由各级纪委监委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编号登记、审核校对和排版印制。提出建议的承办部门负责将文书送达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进行落实,抄送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的主管部门及与其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并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建议和监察建议使用情况,对口联系该党组织或单位的监督检查室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强化三个环节,促进“两个建议”提质增效。提出建议或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让监督“长牙”“带电”,就不能让建议书流于形式,应当充分认识到建议和监察建议的重要性,从跟踪督办、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入手意见和建议用法区别,确保“两个建议”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谁提出谁督办”的原则,承办部门应综合运用跟踪督办、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详细了解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对建议或监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指出落实建议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并报本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强化结果运用。将建议、监察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纳入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评价该党组织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参考。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的情况意见和建议用法区别,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建议的,及时通报批评,对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家校共育10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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