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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18:23:22 | 查看: 72| 回复: 0
  十条简短的建议意见建议征集表模板(1)前任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已经获取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审计证据,且对应数据在本期未经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
  (2)甲公司2019年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存货项目金额为200万元,管理层按照成本对存货进行计量,如果是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存货金额将减少50万元。
  (3)甲公司2019年报表附注中披露了于2018年取得了乙公司2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2019年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就此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2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
  (4)2019年11月丙公司起诉甲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金额150万元,注册会计师通过咨询律师确定甲公司很可能败诉,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拒绝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
  (5)2019年6月甲公司融资租入一台大型管理用设备,管理层解释因为是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如果计提折旧,折旧金额为420万元。
  请单独考虑上述每个事项,不考虑其他情况,确定A注册会计师应该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查看完整问题
  所以简单来说,报表没有问题,那么出无保留意见;而如果有问题,看是什么问题,存在错报的话看是否广泛,不广泛就是保留意见,广泛就是否定意见;而如果审计范围受限的话,不广泛是保留意见,广泛就是无法表示意见~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020年1月5日,甲公司以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台办公设备,并将换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的资产系2019年10月1日购入,取得时成本为150万元,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金额为40万元,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
  2023年轻松过关4 最后六套题(五) 第78页 第1题第4小问为什么计入存货?
  这些题目答案有的加了个斜杠,我们在考试中是得都答出来还是答出一个就能得到满分?
  “避免重要人物的观点占主导地位”与“权威人士的意见难免影响他人的意见”的区分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属于经营所得,那这个和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呢?
  “实现自我价值与客户价值共同飞跃”为什么可以体现跨越时间参与塑造外部潮流?
  内容来源自新华网直播的全国扫黑办于2019年4月9日首次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
  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是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该《意见》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二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一是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 “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二是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首先,关于“套路贷”的罪名。该《意见》明确,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特征意见建议区别,符合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次,关于“套路贷”的量刑情节。该《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计算、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如何处理等影响量刑的问题,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该《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三是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该《意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该《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
  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文件共五个部分24条,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
  文件第一部分规定了涉黑恶财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包括涉黑恶财产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二部分关于对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及其成员财产采取措施的方式,对于证明涉案财产属性的证据等进行列举式规定。第三部分规定在每一个诉讼环节中,公检法机关均应对涉黑恶势力财产处置担当责任,强调不同诉讼阶段司法机关的任务。第四部分是对“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的程序详细规定,对这种处理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
  一是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调对加大了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份、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三是强调了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犯罪、处置涉黑恶犯罪财产时要形成合力。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强调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监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简要介绍这么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据此,《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并邀请相关领导同志对这些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出台意义等作简要介绍。10:00:24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我先介绍一下台上在座的领导同志: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同志,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同志,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同志。10:06:00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请陈一新同志对四个文件的制定背景和出台意义作简要介绍;二是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牵头起草单位的负责同志就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作简要介绍;三是请媒体朋友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10:06:46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主持人 景汉朝]首先,请陈一新同志讲线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向一直以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给予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的新闻媒体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借此机会,我简要介绍这四个意见制定的有关情况,供新闻媒体界朋友们参考。一、出台背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过去一年来,在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攻坚克难,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已展现出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开展专项斗争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就明确提出,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2018年1月,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专项斗争要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10:08:36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按照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今天,全国扫黑办组织公开发布上述四个意见,是具体落实党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完善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10:09:47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二、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10:13:46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二是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办案质效。检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办案质效。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有利于各政法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支持,相互监督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10:15:23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三是有利于震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这四个意见不仅仅用于规范指导办案意见建议区别,还能对黑恶势力形成震慑,有效预防犯罪。以“套路贷”为例,当前,黑恶势力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屡屡得逞,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这次四个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可以说,于当下,是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于今后,是加强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10:16:4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三、主要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严惩要求,突出法治性。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这四个意见的制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10:17:0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二是坚持聚焦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现实中,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非传统暴力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谋取不法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要求依法严惩。这次出台的四个意见,聚焦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举措、作出具体规定,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10:19:33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三是坚持广泛听取意见,突出适用性。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各牵头起草单位精心组织、深入调研,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沿海与中西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对涉黑涉恶案件在办案尺度、证据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注重意见征集的广泛性和典型性,充分听取一线办案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确保意见出台后在全国范围内能普遍适用。10:20:57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四是坚持总结办案经验,突出集成性。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各地在执法办案规范化、法律适用精准性方面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办案指导意见。在四个意见制定过程中,各牵头起草单位对各地办案实践经验和优秀方法系统集成、提炼升华,吸收固化到意见中,有利于强化类案指导,确保中央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精神的延续性。10:21:35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四、下步工作这次四个意见发布后,全国扫黑办将努力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积极推动落地见效。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意见宣讲活动,尤其是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作用,解读好、宣传好这四个意见,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深悟透意见精神,更好地运用于专项斗争实践。10:21:18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二是加强办案指导。以查处的新类型涉黑涉恶案例为重点,编印执法办案指导手册,分批推出指导性案例,为基层依法精准办案提供参考。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庭审直播、现场观摩、专家指导等方式,指导基层办案人员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10:22:08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三是加强督导落实。组织协调政法各单位,就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积极回应群众期待,确保意见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在已开始的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和将要开展的第三轮督导中,把这四个意见的适用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10:23:20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 陈一新]四是加强后续保障。及时研究分析专项斗争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深化研究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问题,推动进一步明确执法办案标准,完善法律政策保障。特别是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意见,为高质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谢谢大家!10:24:51
  [主持人]谢谢一新同志。下面,请姜伟同志介绍《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0:25:23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各位新闻媒体界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新闻媒体界朋友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针对执法办案中易于混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标准。下面,我对这两个文件分别作简要说明。10:26:51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该《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10:29:38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伟]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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