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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00:38:08 | 查看: 164| 回复: 0
  近年来,建筑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种新颖的建筑模式,其中,集装箱建筑作为一种独特的设计理念,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一潮流中,一座独具创意的集装箱售楼部崭露头角,成为了不少人关注的焦点。这座售楼部位于城市的繁华商业区,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由11个集装箱组成,呈现出一层米白色和二层浅咖色的别致外观。
  这一独特的建筑,将集装箱融入建筑设计中,不仅给人一种全新的建筑审美体验,还传达出一种可持续性和环保的信息。从建筑的角度来看,这座集装箱售楼部带来了一系列的令人印象深刻的亮点。
  首先,建筑的创新性。集装箱售楼部将集装箱模块化的设计思想融入建筑中,使得建筑结构更加灵活,能够适应不同场地和用途的需求。这一模块化的特点使得建筑施工周期大大缩短,降低了施工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体现了可持续建筑的理念。
  其次,外观设计独特。一层的米白色和二层的浅咖色相互交融,呈现出现代感十足的外观。这种色彩搭配不仅吸引了众多购房者的目光,还融入了当地文化和环境,使建筑更具地域特色。此外,建筑上的大面积玻璃窗设计,不仅提供了宽敞的室内空间,还充分利用了自然光线,提高了建筑的节能性能。
  最重要的是,集装箱售楼部的内部空间设计也充满惊喜。宽敞的接待区、舒适的休息区、独立的办公区域,使售楼部在功能性上有了明显的提升。与传统的售楼部相比,这座集装箱售楼部更加符合购房者的需求,提供了更为舒适和便捷的购房体验。
  这座集装箱售楼部不仅令人眼前一亮,更代表了一种未来建筑发展的趋势。它的创新性、独特性、功能性和环保性使其成为了一座充满活力的建筑,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这一独特的建筑模式将继续引领着建筑领域的创新,为我们展示了未来建筑的无限可能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为了展示产品一般都会设置售楼处展示产品、接待客户。开发企业自建售楼处,应自开始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是明确的,但难点在于售楼处房产原值的计量,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怎样核算大安二手房,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通常情况下售楼处没有单独的地价,售楼处交付时还办不出土地使用证,售楼处的地价只能采用分摊的方法进行计算,一般按建筑面积法与实际占地法两种分摊地价的方法,带来不同的纳税结果。
  财税上而言,对于售楼处的处理存在着差异,因而对于信息披露要求高的上市公司只能按照准则进行披露,对于信息披露要求不高的房地产公司,可以统一按税收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售楼部属于什么建筑,减少财税差异。
  1、在自有地块上单独修建售楼处,属于临时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2、在自有地块上单独修建售楼处,属于永久性建筑,计入容积率,无产证,待销售完成后,移交给业主;
  3、在自有地块上单独修建售楼处,属于永久性建筑,有双产证,销售完毕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方法一:对于属于临时性设施的(1)(4)类,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对于属于永久设施的(2)(3)类,作为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处理。以上会计符合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也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但是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繁琐,因而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方法二: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而国税发(2009)31号将售楼处统一作为开发间接费处理,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售楼处作为开发间接费处理,以减少财税差异调整的工作量。
  方法一:售楼处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都要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在计算折旧和摊销中,分摊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方式进行区分。
  第(3)种售楼处,可以按不低于20年进行折旧,折旧时应计算分摊土地成本计入资产原值。
  第(4)种售楼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方法二: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特殊高要求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统一将售楼处作为开发间接费处理。不将售楼处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售楼处投入使用不计提折旧,售楼处成本归集在开发间接费科目中,作为全部开发产品成本的附属成本统一分配。待房屋销售时,按销售面积占全部可售面积的比例统一分摊与转结销售成本。由于方法二操作简易,在房地产领域,采用方法二的公司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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